要约失效的法律情形具体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03-26 14:02: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大家都知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经过协商,而要约和承诺就是协商的过程。那么要约失效的法律情形具体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要约失效的法律情形具体有哪些

  一、要约失效的法律情形具体有哪些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因此要约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要约失效的4种情形:

  (一)要约被拒绝;

  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被依法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要约失效的原因有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三、要约什么时候生效

  要约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要约失效的法律情形具体有哪些的相关知识,一般来说,要约如果被他人明确拒绝或者当事人在到达前撤销的,要约就会失效。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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