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了违约解除时的违约责任承担规则,充分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解除场合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是因合同解除之前的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并非因合同解除才产生,损失赔偿的对象是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合同解除与损失赔偿都是违约的救济措施。因而在合同解除与违约损失赔偿可以并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应包括合同正常履行时,当事人可以获得的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等必要交易成本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二)《民法典》第580条——以法律形式正式承认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是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可以采用约定方式解除,如果当遇到某些法定事由,那么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即法定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一,合同应该诚实信用履行,不应是合同法追求的唯一目的。任何的法律问题归根到底是法律价值的动态平衡和选择。合同作为开展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工具,也应追求相应的经济效益。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已不能实现合同一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选择违约就是一种最经济的方式。此时,守约方基于自己现实利益的考虑不可能主动解除合同,而违约方才具备解除合同的动力。此时,如还墨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考虑守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成本,将给社会资源造成极大浪费。
第二,合同建立在双方合意基础之上,当违约行为造成合意的信任基础丧失,无论哪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均是双方最好的解脱,促进利益的最大化。合法有效的合同应该遵守履行,但出现违约的插曲,会造成双方信任危机。此时守约方当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使相应的解除权,但如守约方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解除合同,按照现行规定就会出现合同僵局。如果在保证守约方利益不受损的情况之下,违约方解除合同,不会对双方利益造成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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