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的内容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它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找法网提醒,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是不能转化的。
1.保证期间是不变的,在合同签订时即已有了准确的界定;
2.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保证期间的“长”与“短”,如果有约定则以约定的有效,称之为“约定保证期间”。
4.如果出现“约定”的保证期间“终结日”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则视为未约定,执行担保法规定的六个月的标准。
5.以准确具体的起算点为标准,依据“约定保证期间”或“法定保证期间”的内容,即可准确计算出保证期间的终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