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标的物检验规定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2-04-13 18:21: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合同双方当事人想要签订合同的,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且合同内容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那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标的物检验规定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标的物检验规定是怎样的

  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标的物检验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买卖合同交付期限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二)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三、买卖合同的条款内容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标的物检验规定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讲述,相信您已经知道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标的物检验规定是怎样的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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