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0-12-29 10:45:5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若是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中存在多个保证人,且这些保证人承担的是按份连带保证责任的话,权利人可以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然后保证人再进行追偿。那么民法典对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典对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规定

一、民法典对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规定

案情介绍:

甲向乙提供借款20万元,丙、丁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并签署《保证合同》。乙无力偿还借款,由丙全额清偿。丙清偿完债务后,可以向谁主张偿还?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的救济方式

1、民事判决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该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

2、民事判决没有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当承担份额的,部分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3、在民事判决作出之前,部分连带责任人已经向权利人履行了所有连带责任人的义务,且之后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明确了代偿债务的责任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数额时,代偿债务的责任人可直接以该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保证的范围有哪些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民法典对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规定的信息,由上可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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