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是否齐全、充分;
(二)提存人的行为能力和清偿依据;
(三)申请提存之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请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
(五)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符,是否适宜提存;
(六)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
(一)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
2.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
3.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它条件成就时,由法定提存机关转交给受益人。
(二)提存是担保的一种特定形式
根据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关,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就时,提存机关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物履行和替代其它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
(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
(四)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五)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
1、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
2、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
(一)债务人应当向履行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提存公证。
(二)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债的依据,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
2、债的内容;
3、债权不接受履行的证明;
4、交付标的物。
(三)未到期债务,不得办理提存。
(四)公证机关在办理提存公证、接受提存标的以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提存通知书,通知债务已经被提存。
提存的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通知应当告知提存的标的、提存的地点、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和方法等有关提存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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