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如下所示:
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原物为主,当原物依性质或其他情事,如消费、消耗、出卖、被盗、遗失等不能返还时,于现存利益范围内受益人应偿还价额。
2.恶意受益人负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找法网提醒,如果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
不当得利返还的例外情形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拒不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1.不当得利人拒不返还的,受损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
2.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生效后,受损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当得利拒不执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
3.不当得利人拒不返还,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