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要约的条件具体包括: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发出要约后可以撤回。但找法网提醒,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需要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如果要约已经到达对方当事人了,则要约不能被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发出要约并不算是合同,只是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一般可规定对方答复的期限;在受要约人经过考虑接受要约后,要约人必须受自己所做出要约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