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民间借贷的类型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1.全部现金转移的民间借贷。这种民间借贷方式,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方式,由贷方把现金转移给借方,借方给贷方出借据为凭。
2.全部现金不转移的民间借贷。这种民间借贷方式,是借方与贷方双方约定,由贷方自己出资金或者向他方借款代为借方进行某项或多项事宜,借方向贷方出借据,认可贷方所出的资金或者向他方的借款。
3.部分现金转移、部分现金不转移的民间借贷。这种借贷方式,其性质也是第一种借贷方式和第二种借贷方式的混合,处理的方法基本上也是前两种借贷类别的结合。
民间借贷的违约金上限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予以适当的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间借贷能计算复利,但是前期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且当事人需要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利率超过上述范围的,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的借款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