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承运人的法律风险是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承运人为了降低自身赔偿风险,在运输合同中增加了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条款,希望通过合同设置赔偿限制。但一旦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法院在认定事实时出于公平原则、保护托运人利益的考虑,一般认为法定的承运人赔偿原则属于强制性规范,而对合同双方约定的赔偿条件条款不予认可其有效性。
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义务是:
1.承运人应当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2.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具有以下免责事由:
1.属旅客原因造成的损害,承运人免责
属旅客原因不按时到站乘车的,或旅客违约在先造成的。
2.不可抗力免责。包括两种情况:暴雪、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自然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战争、暴乱、罢工等社会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可适用公平原则来平衡旅客和承运人的利益
3.第三人原因免责。旅客受第三人侵害的情况较复杂,一般承运人不能免责。但如果在此过程中,承运人对旅客尽到了告知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及求助义务,可减轻或免于承担责任。找法网提醒,对于上述免责事项,承运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