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加工承揽合同应约定的条款主要有:
1.加工承揽的品名或项目。品名和项目必须准确、具体,合同中不得使用代号,必须注明全称。
2.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数量是加工承揽物品或项目和计量单位;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两部分。内在质量要求是定作物的性能要求,外在质量是人的感觉器官能视察到的外在形态。包装主要指明包装采用何种包装材料以及规格等。加工方法是指采取何种方法制作以及技术上达到什么要求等。
3.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加工制作定作物的原材料,可以由定做方自带,也可以由承揽方提供。因此在合同中必须写明采用何种原材料,以及规格、数量、质量要求。
4.价款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6.验收的标准、方法和期限。在此条款中,必须写明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确定由谁验收,怎样进行验收;验收的时间、地点、处理方法等。
7.结算方法、开户银行和账号。
8.违约责任。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主要写明一旦发生纠纷,是仲裁还是向法院起诉。
10.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加工承揽合同一般法律特征在于:
1.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地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
2.其合同标的为具有特定性的工作成果,它在合同成立时尚不存在,而一经完成后即特定化,具有不可替代性;
3.承揽物在加工过程中遭受的意外灭失风险由承揽人独立承担。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是指在承揽工作完成过程中,工作成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应当由何方负担损失的问题。工作成果灭失于定作人受领迟延时发生的,则应由定作人承担该风险。对于工作成果无须实际交付的,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发生的风险由承揽人负担;在工作完成后发生的风险,则由定作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