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的情形如下:
1.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约、承诺的合意;
2.须经批准、登记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记手续;
3.事件合同未履行物的给付;
4.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找法网提示,这一过程在民法典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1.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找法网提醒,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应该具备如下条件: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必人备如下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要件包括:
1.有两方当事人作为合同签订的主体;
2.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合同主要内容的约定能够达成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