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包括:
1.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2.房屋租赁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租赁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4.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5.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房屋租赁走好以下五步骤:
1.确定预租区域
2.寻找房源
3.看房、选房注意事项:实地看房时,一定要仔细考察房子周边环境和房子本身。
4.签订合同,要注意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明确性。
5.交付钥匙,在合同规定的房屋交付日,您需要到房屋现场进行房屋交验,找法网提醒包括查验房屋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一致;家电、家具等是否与合同相符;钥匙是否已交付;水电煤表数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