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有利于维护承租人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关系的稳定,节省交易成本。
承租人优先购买的实现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享有优先权。若租赁期间届满,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同等条件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出租人出卖租赁物,需要给承租人考虑是否购买的时间。如果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就将房屋出卖了,或者在同等条件下没有卖给承租人,则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买卖合同。
优先购买权并非绝对,其发生须具备“同等条件”。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找法网提醒,该权利的行使须受“同等条件”的限制,关于同等条件,要综合房屋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来确定。以下情形房租承租人未能满足“同等条件”,从而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出租人欲出卖房屋,须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不可在权利上“睡眠”。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