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不同之处以及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06-30 19:20: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诚合同,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没有资格限制、仓储合同的被告人必须是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就是保管合同中的存货人。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不同之处以及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是什么

  一、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不同之处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不同之处有: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资格限制,仓储合同的被告人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二、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是什么

  仓储合同的订立主体就是保管人合同存货人是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只能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也就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所谓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许可。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该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充实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找法网提醒您主体是否合格是确认仓储合同是否合格有效的首要条件,主体不合格很可能导致仓储合同的全部无效。所谓主体不合格,是指主体不具有缔结仓储合同的行为能力。

  三、仓储保管合同是免征吗

  仓储保管合同没有免征政策的,只有既开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可以对单据免税。

  1.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收取的保管费用1‰贴花。

  2.仓储保管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3.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有:仓储保管合同、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结算单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33344 位律师在线
1 分钟提问
5 分钟内解答
立即咨询
26秒前 用户188****9876 提交了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我交了美甲学费,叫美甲店退他们不退,该怎么办?
你好,不退学费你首先可以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投诉,不行的话可以向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投诉。一般来说如果不是特殊原因是退不了的,就算是投诉也是没有用的。
你好律师,违约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合同违约的赔偿标准:若合同中对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一般是从其约定。但如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降低。 根据
我被误导签订了谅解书,事个好几个月后我才知道怎么办,谅解书写的不符合事实
您好,签订死亡谅解书是您与对方当事人相协商,在法律上并没有数额最高和最低的限制。您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