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包括对供应商的资信、设备的质量等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并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判断;而最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则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对用户也就是承租人的信用进行审查同时对租赁设备进行可行性研究等,以保证合同最终能够全面、实际的得到履行。找法网提醒,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程序如下:
1.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供应商,与出卖人协商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
2.承租人选择租赁公司,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3.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出租人按照自己确定的出卖人,商定的条件和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
4.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同时承租人签名盖章。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1.标的物集中于特种设备等昂贵的生产资料
2.往往涉及数个回购人和保证人
3.出租人处于强势缔约地位
4.抗辩理由定型化、承租人出庭应诉率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