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与购房合同及房屋买卖中的违约情形

更新时间:2022-06-30 12:20:5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买卖居间合同是房屋中介分别与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的服务合同,购买合同是房屋出卖人和房屋买受人之间订立的协议。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情形有不能履行、延迟履行、不玩履行以及拒绝履行。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与购房合同及房屋买卖中的违约情形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与购房合同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房屋中介分别与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的服务合同,旨在促成房屋买卖交易。

  购房合同属于买卖合同,是房屋出卖人(原房主)和房屋买受人(购房者)之间订立的协议。

  二、房屋买卖中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房屋买卖中的违约情形:

  1.不能履行

  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如房屋,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

  2.延迟履行

  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4.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关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即指此类违约行为。


  三、农村房屋买卖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农村房屋买卖有效条件:

  1.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2.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卖房人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购房者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找法网提醒您,如果买房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以买卖形式变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这样的买卖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4.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这是必经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这种物权作出实质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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