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是:
1.构成要件不同。要式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生效分为几类: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同时也生效。
(2)除具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履行法定手续时生效。
(3)合同虽然成立,但还必须具备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条件时或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生效期限届满时才能生效。
2.发生时间不同。合同生效的一定已经成立,而要式合同成立的未必生效。
3.法律效力不同。要式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但要约人与承诺人的权利义务仍未得到法律认可,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4.法律后果不同。要式合同成立主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问题,而不涉及国家意志,因此如果合同不成立,产生的法律责任只涉及如缔约过失责任、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而无效合同因为在性质上根本违反国家意志,因此它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而且还可能会引起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要式合同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书面,指合同法上的书面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等;
2.登记,包括抵押合同、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3.批准,包括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等;
4.公证。
非要式合同的成立条件:
1.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