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10-07 13:30: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是合同是在双方达成合意下签署,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在订立仓储合同时,需要包含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仓储地址,仓储要求和标准,仓储时间,仓储费用,仓储保险事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等。
仓储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

  一、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仓储合同成立的条件有:

  1.需要签订合同的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是真实的,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

  2.仓储合同要求双方有合同标的和保管费。同时,合同无效;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仓储业务的人;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签订合同即可成立,无需交付保管。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仓储合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9.合同应订明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对方作好相应的准备。

  三、仓储合保管方的义务有哪些

  仓储合保管方的义务有: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找法网提醒您,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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