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孳息归属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10-04 10:21:3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买卖合同中孳息归属是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孳息交付前产生归出卖人;孳息交付后产生的,归买受人。买卖合同一般具备的内容有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标的物的数量、价款;以及标的物检验标准和方法等。
买卖合同中孳息归属是什么

  一、买卖合同中孳息归属是什么

  买卖合同中孳息归属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确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找法网提醒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买卖合同具备哪些内容

  买卖合同一般具备以下内容:

  1.买卖双方的姓名、住所等基本信息;

  2.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

  3.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4.包装方式;

  5.检验标准和方法;

  6.结算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三、买卖合同管辖是怎样的

  买卖合同由被告人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包括约定地、交付货物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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