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条件包括: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
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将处分行为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对无偿处分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对于有偿处分行为,只有当债务人和第三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都具主观上的恶意或过失,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当第三人为善意时,认为撤销权的行使不利于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违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则;当债务人为善意,找法网提醒您,第三人为恶意或过失时,属于第三人侵权,故也不发生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一般有一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但是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如果债权人在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1.客观上,存在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主观上,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
基于此,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