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这一规定首先明确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属于完成该项后续改进的人。其次,技术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方将其所有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技术秘密等现有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受让方的民事行为。
技术成果本身是无形的,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为避免纠纷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作为促进当今社会进步及人民日常生活提升的极其重要的因素,技术成果已经于我们的生活越来越密不可分,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技术转让合同越来越多,技术转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仅体现了现有技术的转移、推广和应用,而且也是当事人进行改良、革新和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基础。因此便需要对其进行规范,化解纠纷, 以便使其能够更好的为我们日常生活服务。
而技术转让合同签署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的技术的基础上作出创新和改良是常见的现象。
专利性条件,它是对发明创造授权的本质依据。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新颖性
专利法所说的新颖性是指:
1、在申请提交到专利局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影件。
2、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乃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3、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二)创造性
专利法所说的创造性是指:
专利申请同申请提交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实用性
专利法所说的实用性是指: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的内容,当事人可以根据互利共赢的原则去约定技术后续改进和分享的结果,也可以附加合同来约定,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