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的区别如下:
1.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来说,由于其期限不固定,所以,当事人双方均可随时终止合同。只不过为了照顾承租人的利益及租赁合同的特点,一般也都要求终止合同的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一个宽限期。
2.定期租赁
定期租赁有明确的租赁期限,对此法律一般都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租赁期要缩减到法定最高期限以内。我国《民法典》也规定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视为不定期租赁,找法网提醒您,按照不定期租赁的规则来确定。
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给予承租人合理的搬迁期限。承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给予出租人合理的期限寻找下一个承租人。建议租赁双方的当事人签订定期租赁合同,并对合同主要条款,如租金、付款方式等进行明确,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租赁当事人
出租人:出租物件的所有者,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将物品租给他人使用,收取报酬。
承租人:出租物件的使用者,租用出租人物品,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2.租赁标的
租赁标的指用于租赁的物件。
3.租赁期限
即租期,指出租人出让物件给承租人使用的期限。物品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4.租赁费用
即租金,是承租人在租期内获得租赁物品的使用权而支付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