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损失赔偿范围是:
1.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2.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找法网提醒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对缔约过失负有过错的合同当事人。缔约过失情形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以及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