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销时间是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找法网提醒您,因为要约的撤销往往涉及受要约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其设定了一定的限制。
要约生效要符合的条件包括: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
3.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失效的情况如下: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找法网提醒您,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