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缔约过失类型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缔约过失行为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失的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找法网提醒您,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合同缔约过失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调解以及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目前我们国家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指的就是在缔约阶段存在恶意磋商或者是欺诈缔约的情况,还有就是有一些其他的违反诚信原则,也可以按照缔约过失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