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区别有: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合同的标的不同。所谓标的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4.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
5.必要费用的负担不同。
居间合同的特征如下:
1.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事实行为,如介绍订约的劳务;
2.居间人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中既非当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媒介人;
3.它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有在居间产生有效结果时才可请求报酬给付。
居间合同发生情形是:
1.委托人主动找居间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找法网提醒您,他找到作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记的求租人中为其找到了合适的人选一丙,丙是作为求租房屋的委托人,甲和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公司收取中介费(佣金),按我国目前此类居间合同的交易习惯,佣金是由求租人支付。
2.居间人主动找委托人。居间人往往信息灵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卖,而急需购买此物的乙却不知道,甲向乙报告了订立合同的信息,并为乙订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使乙如愿在某地购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由乙向甲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