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和不安履行抗辩的区别包括:
1.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2.在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不仅要互负债务,而且双方的债务应形成对价关系,这样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而在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况下,
当事人双方虽然要互负债务,但法律并未强调双方所负有的债务应当具有对价性一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不仅仅是针对后履行一方不履行行为作出的,抗辩与后履行一方的行为之间并不一定具有相应性。
3.权利主体不同。先履行抗辩权的权利主体为后履行一方,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为先履行一方;
4.适用情形不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找法网提醒您,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时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的任何时候均可以行使。
也就是说,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行使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