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处理是按照不利于做出格式条款的一方来解释。格式条款与普通条款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可以明确分配风险、增进交易安全,便于国家宏观调控等等,但同时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缺陷,为充分发挥其优势,抑制其消极影响,《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制,其第496条、第497条、第498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规则。
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1.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4.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找法网提醒您,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订立格式条款的注意事项有: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有以下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