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人作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方式是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表明身份义务】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保理合同的类型有:
1.按保理机构不同,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
2.根据是否涉及国际属性,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3.依据保理商提供的是融资服务还是非融资服务,分为融资性保理和非融资性保理。我国的保理业务主要是有追索权的融资性保理。
4.依据参与保理服务的保理服务机构的个数,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5.依据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找法网提醒您,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性保理,也叫明保理和暗保理。
6.依据保理商提供的金融服务范围,分为完全保理和不完全保理。
保理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业务类型,有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等;
2.服务范围、期限;
3.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础交易合同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
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