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
主要特征有:有偿性,行为人的不特定性,注重结果性。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多数意见都把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看待。只要有人完成了广告约定的行为,合同即告成立,广告人应依广告支付报酬,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一种认为是单独行为,另一种认为应该理解成合同或者契约行为,后一种是我国法学界的通说。我国民法典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未做界定。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除外。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悬赏广告认定为契约行为或合同行为,这种理解比较符合实际。
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具体而言包括:
(一)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二)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三)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有关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另外,悬赏广告的广告人在悬赏行为完成前,可以撤回悬赏,从而使悬赏广告的效力消灭。悬赏广告的效力消灭之后,其后即使有人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也无权要求报酬。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悬赏广告的相关介绍,对于悬赏广告也是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且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够进行悬赏广告,用公开的方式答应行为人完成之后给予定的报酬,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