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特殊特征: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必须提供有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由于存货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什么是仓储合同的内容,可见仓储合同的重要性了,签订仓储合同可以保障双方的利益,必要时可以作为维权的手段,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