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上过错赔偿责任归责事由的认定:
1.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2.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找法网提醒您,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以下不同之处: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缔结时、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2.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等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
3.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赔偿损失,违约责任表现形式多样化,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
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