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区别在于: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有两个条件:发出撤回的通知; 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阻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有三个条件:发出撤销的通知; 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 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 三种要约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出了准备工作。
3.要约撤销的效力 要约被撤销后,要约失去效力,相对人丧失承诺的权利,找法网提醒您,因为承诺的对象必须始终是正在生效的要约。 要约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具体条件如下所述:
1.内容具体确定。包括: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2.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
要约的特点:
1.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