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终止,即债的消灭,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的情况。
债的终止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债的履行。清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第二、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
第三、债的抵消。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第四、债务提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第五、债务免除。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债的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第七、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对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债的终止的相关介绍,对于债务债权终止要符合一定的情形,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一旦存在债务债权关系就要根据合同的相关内容来履行,避免双方之后发生纠纷,对此如果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