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仓储合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及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4.进出库存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5.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6.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7.责任的划分和违约处理;
8.合同的有效期限;
9.合同应订明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以便对方作好相应的准备。
仓储合保管方的义务有: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找法网提醒您,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有关人员。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毁损,则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