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与撤销的相关规定有以下几点: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要约。有两个条件:发出撤回的通知;
(1)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
(2)撤回要约的效力是阻止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生效后,相对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销要约。有三个条件:
(1)发出撤销的通知;
(2)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
(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
具体条件如下所述:
1.内容具体确定。包括: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找法网提醒您,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2.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
要约的特点:
1.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