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3-01-28 13:30: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是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般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是可以约定其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而债务人不履行偿还债务,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偿还。
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是怎样的

  一、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是怎样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是以下几点: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找法网提醒您,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找法网提醒您,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怎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担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债权人可以不问债务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能力。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对债权人却更加有利。就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可能依约定或依过错按份承担责任。就债务人的外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对同一债务不分先后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向全体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某一个或某几个债务人主张债权,各债务人不得以其内部另有约定对抗债权人。

  三、民法典规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限多久

  民法典规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限为六个月,但保证人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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