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与抗辩的区别是以下几点:
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
2.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3.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4.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5.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抗辩权分类的类型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找法网提醒您,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