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孳息的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2-05 12:20: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保管合同孳息的规定是在保管期限届满或当事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有义务返还保管物的同时,要将在保管期间产生的孳息也返还给寄存人。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保管合同孳息的规定是什么

  一、保管合同孳息的规定是什么

  保管合同孳息的规定是在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除应当返还原物外,还应当将保管物在保管期间产生的孳息一并返还寄存人。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根据物权的一般原则,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孳息归原物的所有人所有。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并不享有保管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仍归寄存人享有。

  二、保管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找法网提醒您,保管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保管合同纠纷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1.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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