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纠纷期待利益损失的处理是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一般可采用以下3种方式:对比法、估算法和约定法,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适用以下规则:
1.可预见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损益相抵规则,不是一种法定规则。
3.过失相抵规则。
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是不超过实际损失30%的违约金或者不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找法网提醒,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合同违约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守约方的权利,违约方无权主张解除合同、无权行使法定解除权,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需要依约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