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区分如下:
1.承揽人并不依附于定做人,而雇工是依附于雇主的;
2.承揽人有权自行安排工作的时间、工序等,而雇工只能依雇主的指示行为;
3.承揽人一般是自己准备所需设备及工具的,而雇工的劳动工具及设备一般是雇主提供的;
4.承揽人要承担定做物交付前的风险,而雇工不用;
5.承揽人对定做物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责任,而雇工不用。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2.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找法网提醒您,作为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
3.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雇佣关系中雇工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也即受伤的劳动者是不能申请工伤,然后获得工伤赔偿的。构成工伤的条件:
1.主体:必须是劳动者
2.主观方面:必须是非基于本人意志造成的事故伤害
3.时间方面:必须是工作时间
4.地点方面:必须工作场所或者与工作有关的场所
5.原因方面:必须是工作原因。
在雇佣关系中受伤,雇工与雇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不能适用工伤,对于此类受伤,只能适用一般民事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