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下落不明,出借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追讨欠债:
1.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借款;
2.出借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借款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3.如果该借款有保证人,出借人可以要求保证人代替偿还。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借钱不还担保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找法网提醒您,如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即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任意或共同来主张债权。如果是一般保证,则必须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借钱的人失踪找不到了,起诉流程如下: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