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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文章解读
找法说法
  • 受要约人能变更哪些内容

      受要约人能变更的内容有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约定进行的变更,或者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变更申请,并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进行变更,且该要约必须得到要约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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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实质性变更
    实质性变更是指受要约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质量标准、期限等实质条款进行变更,实质性变更属于反要约,相当于提出了一个新的要约。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的条款作出实质性变更。对合同进行变更可以通过重新签订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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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要约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合同要约生效的要件: (一)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二)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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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是: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3、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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