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的条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约定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或变更给他人等情形。无权处分行为和无权代理行为的差别在于两者的追认有效制度不同。
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无权处分的条件是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约定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或变更给他人等情形。无权处分行为和无权代理行为的差别在于两者的追认有效制度不同。
无权处分的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如果该合同被权利人追认的话,就是有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的,合同自始无效,无权处分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