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人可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特征为是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实践合同以及可以是单务或者是双务合同等。保管合同的成立需要主体是多方的、合同内容合法、以及条款协商一致等条件。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定义】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人可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特征为是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实践合同以及可以是单务或者是双务合同等。保管合同的成立需要主体是多方的、合同内容合法、以及条款协商一致等条件。
保管合同的效力是保管人要履行给付保管凭证、妥善保管保管物、危险通知等义务,寄存人要履行给付保管费、告知和声明等义务。保管合同的特征包括具有实践性、合同提供劳务或服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