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抚养费没有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抚养费产生的基础是有婚姻关系的夫妻与其子女间存在的抚养关系,而此抚养关系的产生是基于家庭血缘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只要被抚养人未成年,就可继续享有抚养权,在子女未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父母对其有教导、保护和抚育成人的义务。而根据不同家庭中每个子女的年龄都不同,笼统的规定抚养费的请求时效仅为3年对于未成年人抚养费权利的保障有失偏颇。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 子女的实际需要;
(2)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 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1)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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