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

更新时间:2021-01-07 14:18: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夫妻在离婚时,需要对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进行商量,若是协议不成的话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而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子女探望权。那么子女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子女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

一、子女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二、什么是探望权中止

探望权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三、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该如何行使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子女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的信息,由上可知,民法典对于子女探望权规定了探望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期限、限制条件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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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孩子探视权,对方不给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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