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离婚前查询另一方隐藏财产的时间限制。
首先需要请各位当事人避免的一个误区是,虽然离婚诉讼和离婚财产调查本身会出现在中外的各种影视作品当中,但为了艺术效果进行过加工的情节本身是可能存在很多法律问题的,请各位当事人不要效仿,比如进行财产调查或者是婚外情调查时,不要聘请私家侦探一类的人帮助您收集证据。
这是因为需要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证据本身需要具备合法性才能够被采信,如果证据本身是通过非法的手段获得的,例如侵犯了他人隐私权,这样的证据是无法在法庭上被认定的,也会影响自己主张的事实,因此如果需要调查对方的财产,请当事人在律师和法庭的帮助下收集相关的证据。
当事人需要查询对方的财产情况的,可以向法庭说明情况,申请调查令去银行调取对方账户的银行存款和转账流水,在社保局可以调取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等信息,对对方登记的不动产和名下的公司也可以申请调查令进行查询。
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很多当事人都存在误区,认为只有夫妻双方共同产生和付出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错误的将夫妻共同财产本身的“共同共有”性质理解成了“按份共有”,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是将属于其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平等的分割,而不是像按份共有一样按照共有人的付出进行分割的。
夫妻共同财产背后暗含的法律含义在于,婚姻关系是让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财产和家庭的非常亲密的人身关系,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产生的财产性收益背后实质上都包含着另一方在生活中的付出和帮助,据此设置了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含在夫妻双方在婚内的工资和奖金等劳动报酬、进行生产经营和投资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继承或者是赠与中取得的财产等,在婚姻关系结束时应当双方平等分割;同时这也解释了很多当事人存在的疑问,即婚后个人出资购买房产为何不属于个人财产,因为婚后使用的财产本身也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同时,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婚内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或破产安置补偿费、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也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都可以要求进行分割的。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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