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收养人一方死亡后,被收养人的监护权是由其养父或者养母承担而非由其生父母承担。
(二)养父母死亡并不直接导致收养关系解除,这并不意味着养父母死亡后收养关系便不可以终止。
(1)养父母死亡,成年养子女与其养父母死亡自动解除收养关系。
(2)养父母死亡,未成年养子女与其养父母收养关系,由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养子女的监护人(一般是养父母的近亲属)可以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如果生父母仍无力抚养子女,养子女的监护人亦可将子女转由他人收养(转收养)。
1、内地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境外收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收养登记证;
4、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一式三份。
注: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包括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四点:
1、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4、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一)登记
经民政部门登记建立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当事人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二)公证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程序,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办证三个环节。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3.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4.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查后,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就为其办理公证,准予解除。当事人自接到公证书之日起,收养关系即告终止。如果不符合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不予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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